当前位置: 中国手球协会 > 公告 >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纪律条例
中国手球协会 2012-02-28 12:39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纪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我国手球运动的水平,促进手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手球比赛的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赛场内外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保障运动员、随队官员、技术官员、观众、手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手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推动手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手联竞赛规程》、《中国手球协会章程》、《中国手球协会管理条例》,针对违反中国手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的行为,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原则

  中国手球协会负责各级各类手球赛事的管理指导工作,并对影响赛事活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独立的处罚原则。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由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手球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各地方协会主办的比赛可参照执行。

  中国手球协会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队所有人员、技术官员、竞赛组织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中国手球协会将秉持“教育、管理、处罚相结合,严格纪律,公平竞赛”的工作方针加强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各类人员有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首先进行劝告,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中国手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各类处罚的核定工作。在中国手球协会主办的各类各级手球比赛中,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认真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在48小时内做出处罚决议(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违规事件赛场内外的各种声像等信息资料均可作为调查违纪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中国手球协会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能及时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在事后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中国手球协会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追加处罚。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受批评单位及个人参与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赛区等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

  三、罚款与赔偿,对于违反本案例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不同数额的罚款与赔偿的决定;

  四、停止参加比赛,对于违反本案例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停止参加比赛的场数,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决定;

  五、取消注册资格,对于严重违反本案例规定的可直接取消注册资格;

  六、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手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比赛结果不改变。若运动队对临场判罚和比赛结果等情况产生疑异,可依据《竞赛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内外发生的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打假球或“默契球”活动的,一旦证据认定确凿,将取消当事人注册(参赛)资格2-5年,取消当次比赛成绩和名次。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对对方运动队相关人员有侮辱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的,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5场;发生侮辱性、攻击性肢体冲突的,停赛6-10场、若情节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停止当事人1-3年全国比赛参赛资格。同一队两名以上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可加重处罚。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在比赛场地或比赛过程中,直接对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记录台官员、新闻监督等比赛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指责、辱骂、恐吓或挑衅,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5场;若伴有顶、撞、推、搡、踢、踩等肢体行为的可处以停赛6-10场;若情节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1-3年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在赛区与观众或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动作引发事端(造成观众秩序混乱、叫骂、投掷杂物等情况),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替补席就座,下同)、停赛1-5场;若运动队相关人员与观众或球迷之间发生肢体接触,或者怂恿、煽动引起双方球迷间的肢体冲突,将参考第十条进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可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停赛1-5场;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因存在或发泄不满情绪,脚踢、拳击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对赛区造成不良影响者,除照价赔偿所损坏物品外,还可处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运动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组委会组织的会议、开闭幕仪式等活动安排,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累犯者,可处以:停赛1-5场。

  第十五条 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领队或运动队工作人员因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造成比赛延误、中断或阻碍比赛重新开始的,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若时间超过5分钟及以上的,一律视为罢赛处理,可处以:取消当场比赛成绩、停止运动队参赛资格。因运动队自身原因,擅自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比赛的,将视情节参考本条处罚。

  第十六条 运动员若不以比赛为目的,故意“利用”《手球规则》,发生有悖体育职业道德的行为,致人受伤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无论临场裁判员是否进行判罚,中国手球协会保留赛后调查认定并给予追加处罚的权利。凡因此类情况引发运动队之间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发生打群架、群殴行为的,双方都将参考第九条进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可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2-5年、终身禁赛。如果一支球队在同一次检测中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检测结果为阳性,将取消该球队当年所有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中国手球协会保留因运动员未按时参加国字号队伍集训,以及集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停止其某阶段或全部参赛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根据其它违纪事件的相关处理规定和程序,提出特别处理意见,上报中国手球协会审批。

  第二十条 中国手球协会保留对运动队相关人员因违反本规定,或者出现本规定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时,除决定执行上述处罚种类以外,同时对当事人及所在运动队或单位罚款1千元-5万元的权利。

  第三章 技术官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记录台工作人员、技术统计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官员参与或勾结地下赌场、裁判员、运动队、承办单位,结党营私,组织赌球、打假球或“默契球”活动的,一旦证据认定确凿,将终身禁止从事手球工作,包括各类国际比赛。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官员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严重技术错误,导致比赛结果不利于某一方或第三方利益,为参赛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给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工作资格1-3年。

  第二十四条 比赛期间,技术官员对运动队成员、观众或球迷有侮辱、指责、恐吓、挑衅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的,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工作资格6个月;发生侮辱性、攻击性肢体接触及冲突的,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工作资格1-2年。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官员未按规定请销假,无故不出席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违反相关工作规定者,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比赛期间,技术官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根据其它违纪事件的相关处理规定和程序,提出特别处理意见,上报中国手球协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国手球协会保留对技术官员因违反本规定,或者出现本规定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时,除决定执行上述处罚种类以外,同时对当事人罚款1千元-1万元的权利。

  第四章 竞赛承办单位、赛区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场地器材准备工作,未达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对情节严重且有碍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赛区奖项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比赛中,观众席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较长时间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而赛区和承办单位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警告,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已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比赛中或赛后,观众秩序失控、安保措施不力,观众在体育馆内、外或客队、裁判员下榻酒店,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视情节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赛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因承办单位责任造成交通、食宿、疾病预防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运动队无法按竞赛日程比赛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比赛期间,承办单位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根据其它违纪事件的相关处理规定和程序,提出特别处理意见,上报中国手球协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中国手球协会保留对竞赛承办单位因违反本规定,或者出现本规定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时,除决定执行上述处罚种类以外,同时对其罚款5千元-2万元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手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