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手球裁判工作管理,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手球裁判员队伍,提高我国手球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手球协会(简称中国手协,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要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严肃、准确执行”的原则,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中国手协负责全国手球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手协负责对手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手球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际级裁判员、亚洲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国手协负责手球亚洲级和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亚洲级和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地方手协)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市)、县级手球协会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是中国手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3人, 常委2人和委员若干名。竞赛裁判委员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委、及中心一人组成。每届竞赛裁判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八条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手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手球协会审核批准。竞赛裁判委员会常委会成员,由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竞赛裁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手球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竞赛裁判委员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竞赛裁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需报经中国手球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制定手球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手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手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手球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手球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手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手球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手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十一条 全国手球比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手球比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手协做出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手球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
(二) 择优的原则;
(三) 中立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手球赛的裁判员,由中国手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十五条 中国手球协会应对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手球比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裁判长、裁判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工作,须于报到日十天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竞赛裁判委员会请假。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 裁判员要坚决遵守和执行中国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八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手球规则、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信息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裁判员要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模范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观念,接受中国手协的领导,服从裁判长的工作分配,维护团结,不得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或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第二十条 临场裁判员要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要大胆管理,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和暴力行为。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裁判长)要坚持原则,保持廉洁,严禁收受贿赂、超标准酬金或变相索贿。在赛区期间不得与运动队私下接触。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好赛前准备会;比赛中坚持“裁判一致、比赛双方一致、整场尺度一致”的原则;赛后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找出缺点与不足。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临场时要摆正自身位置,应对中国手协、运动队和观众负责,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之间的关系,正确引导和鼓励运动队(员)发挥水平、赛出风格。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要加强体能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工作中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在全国正式手球比赛中必须穿着中国手协制定(或认可)符合手球规则规定的服装装备,并佩戴由中国手协颁发的各级胸徽。每年必须通过体能测验(各类培训班还将进行体能及理论测试)方能担任本年度裁判任务。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须于每年12 月1日 至 12 月31日之间,向中国手协办理注册。一级裁判员由所在省区市提交注册汇总表,以便掌握后备裁判队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时须使用中国手协统一编制的表格。未按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得安排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年未在中国手协注册,将自动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每年的竞赛计划和注册情况,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安排裁判长、裁判员参加赛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裁判员在中国手协组织的体能、理论考核中有一项不及格者,一年内将不安排裁判任务;连续两年不及格者,取消其裁判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中国手协负责所属国际级裁判员、亚洲级裁判员向国际手联、亚手联的年度注册;凡国际(亚洲级)裁判员在国际手联组织的体能、理论考核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一年内将不安排境外裁判任务;累计两次不合格者,不再安排境外裁判任务。国际、洲际裁判员需保证每年度参加两次国内比赛。否则不给予推荐注册。
第三十条 在中国手协注册的裁判员,如应邀参加非中国手协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申报,并由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参加。
第六章 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含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下设的培训考核组。
第三十二条 培训考核组负责拟定裁判员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考核评定裁判员。根据各地方手协的需要,派出裁判讲师赴各地主持各类裁判员培训班。
第三十三条 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将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定期、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培训班分类为裁判长技术代表培训班、裁判员上岗培训班、晋升级考试培训班。
(一)裁判长技术代表培训班。
(二)裁判员上岗培训班。
(三)晋升级考试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
(一)英语。
(二)职业道德教育。
(三)手球规则、裁判法;中国手协最新发布的规定、条例。
(四)国内对规则及裁判法的统一认识。
(五)国际手联最新规则及对部分条款的最新解释。
(六)体能。
第三十五条 中国手协举办的全国正式比赛,裁判员要在报到日的18:00之前到赛区报到。在赛区期间,每天要集中进行业务学习、理论学习、临场准备会、小结会、基本功训练、专题讨论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中国手协将有计划地邀请国际手联裁判委员会成员来华讲课,举办裁判员培训班。被派遣参加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回国后,须将总结以书面形式报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并在竞赛裁判委员会培训班上安排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赛区工作结束后,裁判长应在七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将赛区工作总结及裁判员工作评定上报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青年裁判员培养。中国手协重视青年裁判员培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裁判员梯队建设:
(一)通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各地推荐等途径选拔25周岁以下有培养潜质的青年裁判员8-10名,以2年为一周期,进行重点培养。
(二)建立青年裁判员导师制,竞裁委执委以上人员及现任洲际以上裁判员每人担任1-2名青年裁判员导师,定期辅导,监督日常业务学习和体能锻炼。
(三)每次全国性比赛,选派2名青年裁判员,积累比赛经验。
(四)年度进行考核排名,作为今后选派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裁判员等级的认证
第三十九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手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四十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手球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手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四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手球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手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送省区市体育局(手协),总政宣传部,行业体协,直属体院竞赛部门审核并报中国手协。
(二)经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审查合格并考试合格后,上报中国手协。
(三)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情况,每两年安排一次考试。
(四)报考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业务水平。
2.具备一级裁判员资格。
3.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以临考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4.参加省市级以上正式比赛的临场裁判工作达 20 场以上 。
5.参加过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举办(或认可)的裁判员培训班。
6.优秀退役运动员及其他方面特别优秀者,经裁委会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考试科目
1、手球竞赛的有关法规、规则、裁判法理论。
2、体能测验。
3、英语。
4、临场。
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核的审批原则是各项考试均需达到规定的及格标准,以临场考试为主,结合其他报考条件及平时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十三条 国际级(亚洲级)裁判员的晋升考核:
(一)由中国手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推荐,报请中国手协批准,以中国手协名义向国际手联推荐和申请,参加国际手联组织的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必须是模范遵守各项规定的优秀国家级裁判员,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成熟、稳定的裁判业务水平。
2、参加亚洲级裁判员考试的裁判员年龄应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参加国际级裁判员考试的裁判员年龄应在三十二周岁以下(以临考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体形、仪表、气质较好。
3、应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运用英语独立执行临场工作;在中国手协组织的英语考试中成绩优秀。
第四十四条 中国手球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手球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六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手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手球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所有级别的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竞赛裁判委员会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中国手协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对于每年度第四次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交通方面的报销给予特殊政策。
第五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表现不好、发生严重错误、严重违纪的裁判员,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五十一条 中国手球协会、地方手球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手球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手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手球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赛区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办法和要求》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评选出1-2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每年年终评选五名最佳裁判员。评选标准: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运动队认可程度。
第五十三条 各赛区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酬金:
(一)按照裁判员等级和职务发放。
(二)由中国手协或地方手协指派的裁判工作(包括国家队、省市专业队教学比赛及其他非正式比赛)裁判员酬金(含市内交通)的标准为200元/场,由邀请单位负担。
(三)由于比赛需要临时选调的裁判员,酬金按天数发放。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提前离开赛区的裁判员的酬金,按照晚到或提前离开的天数扣发。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手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手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
20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