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相关规定(试行)”,结合手球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手球项目各层次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国家队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工作基本原则
第三条 选拔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遵循项目规律原则:结合集体球类项目特点和我国手球项目现状,选择适合我国手球项目攀登竞技高峰和项目持续发展的教练员,根据场上位置不同和队伍战术体系不同,选择适合位置需要和队伍需要的队员。
第五条 以满足国家队人才梯队建设和项目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着力培养有潜质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为项目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第三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中心主任是选拔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选拔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 中心制定国家队选拔办法,要充分征求有关省市体育局以及有关专家意见,以中心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选拔办法监督管理国家队选拔工作。
第八条 主教练的选拔原则上通过竞聘上岗形式产生。中心应征求相关省市体育局、相关基地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协会教练委员应参与竞聘工作并就竞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竞聘结果报中心办公会同意后向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主教练实行任期聘用制,并签定聘任合同书,国家队主教练定期向教练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练委员会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教练员团队的选拔:由主教练提出,经教练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外籍教练的选拔遵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外籍教练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选拔(调入和退出):由主教练和教练团队提出,经中心领导、领队、主教练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队委会研究后,交协会教练委员会审核,并以文字形式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三条 手球项目国家队选拔选拔办法要由项目中心以正式文字形式公布执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须向省市体育局等进行公示。有1/2以上的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各业务部要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并正式反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国家队集训的完整性,在每年度国家队第一次集训时,向各省市体育局公示集训名单。在随后的集训过程中,如果队员调整超过整个队伍集训人数的1/3,则需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遇到奥运会和亚运会等国际综合赛事,则单独公示。
第五章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项目较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任务。有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或国家少年队执教经验,或带领省市队伍获得全国运动会前三名。或在国际比赛中带队取得好成绩的外籍教练。
(二)具有奉献精神,有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严格自律,品德优良。
(三)主教练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管理能力,并由参与中心教练员岗位培训的经历,对项目前沿理论和技术有所了解。助理教练应具备一定的执行力和协作能力,是各项目训练等领域的专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基本条件:
(一)有入选过国家少年队、青年队和国家队的经历。从事本项目3-5年以上,或具有本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符合各项目的入队标准。(各项目自行制定标准)
(三)符合国家队的战术体系及位置需要。
(四)热爱项目,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有为国争光的愿望。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要求和规定,遵守国家队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中心纪委全程参与国家队选拔工作,实时监控。中心纪委监督电话:010 67163779 邮箱:sqblzx@163.com
第二十条 严明纪律,对不按选拔办法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选拔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家队的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依据评估结果,加强对国家队的训练、比赛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完成对国家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入选国家队的教练员、队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训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注册、参加全国比赛直至全运会的参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