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男子:北京军区体工队。 女子:江西省宜春市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男子:2004年6月8至17日北京军区体工队举行。 女子:2004年5月10日至19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举行。 四、参赛单位: 男子: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北京部队。 女子: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广西、四川、新疆、北京部队、沈阳、大连。 五、竞赛项目: (一)手球比赛。 (二)身体素质比赛。 六、参赛资格: (一)参加全国手球锦标赛的单位(指所代表省(区)市)须参加全国青年手球锦标赛。 (二)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6名(每场比赛每队允许上场运动员14人)。 (三)男子达到2.00米以上,女子达到1.90米以上的报名运动员不占该队名额。 (四)每队报名参赛的运动员不能少于12人,至少有一名左手运动员参加比赛。如不足12名运动员参赛,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如无左手运动员参赛,将扣除该队分组赛积分2分;该左手运动员在第一阶段小组赛中未赛满30分钟,将扣除该队分组赛积分1分。 (五)年龄规定: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如虚报年龄,一经查出将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参赛运动员须事先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能参赛. (七)各参赛单位必须给运动员办理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赴赛区携带保单复印件。 (八)教练员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赛(见习教练除外)。教练员赴赛区须携带注册证。 (九)同一年度内,一名运动员不能代表两个不同单位参赛。 注:1、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只要符合年龄规定,可代表本单位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 2、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的运动员,除全国锦标赛等专业类的比赛外,不得参加全国其它类别的比赛。 3、未注册的运动员不能参赛,赴赛区必须携带经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签发的注册证。 七、竞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出A、B两小组的全部名次,分组原则以2003年全国青年手球锦标赛成绩为序号,按顺序蛇形排列分组。 (二)第二阶段: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1、2名的队组成C组,第3、4名的队组成D组,第5、6名的队组成E组¨¨¨,进行交叉赛,各组胜对胜,负对负决出全部比赛名次(最后一组不足4个队采用下列办法:如为3个队,将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如为1-2个队,则与前一组合并为一个大组,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第一阶段相遇的队成绩有效,不再重复比赛)。第二阶段每场比赛为平局时,进行决胜期比赛,若第二个决胜期后仍为平局,则按规定进行七米球决胜负。 注:所有单循环的比赛结束时,若双方打成平局,不再进行决胜期的比赛。 (三)身体素质比赛: (1)1’对墙手球掷远(离墙距离7米); (2)手球掷远; (3)6×20米折回跑; (4)3200米跑(守门员测2400米跑); (四)决定名次办法: 1、手球比赛(名次成绩占80%),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弃权者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 (1)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办法计算名次: a、有关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b、有关队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c、有关队相互间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2)如果积分仍然相等,积分相同的队按下列方法计算名次: a、全部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b、全部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代表在有关队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决定。 (4)在比赛中发生斗殴行为的,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将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中国手球协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在比赛中因发生严重违背体育道德行为或犯规被直接判罚红牌者,给予下一场比赛停赛的处罚。 2、身体素质比赛(该成绩占20%) (1)身体素质比赛在规程规定日期的第一天进行。 (2)按评分表计算每个运动员的得分,三项得分之和为该运动员素质比赛的得分(犯规得0分)。 (3)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须参加全部项目的比赛,取其中成绩最佳的12名运动员得分之和的平均成绩为该队的得分,得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名次并列。 (4)身体素质比赛中不足12名运动员的队,按全部参加身体素质比赛运动员名额最差的成绩计算。 (三)决定总名次: (1)比赛成绩占80%,身体素质比赛成绩占20%,以分值多少决定名次,分值高的队,名次列前。计算方法:(参加队数-比赛名次)×8=X值,(参加队数-素质名次)×2=Y值,X+Y=Z,Z值高者名次列前。 (2)如(Z)值相等,则以手球比赛名次高者,总名次列前。 (四)竞赛规则: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2001手球竞赛规则》。 (五)竞赛日程的编排:由中国手协裁委会统一编排,经小球中心核准并提前寄发赛区。 八、裁判员和仲裁: 裁判员由小球中心统一选派,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设仲裁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和职责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队,须在赛后二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并同时交纳申诉费2000元,如申诉被驳回,申诉费上交中国手协财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小球中心选派。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录取前8名的队。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个人和裁判员予以奖励。 十、报名及报到: 报名:于赛前30天将报名单(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电脑打印,一式两份,不按规定格式填写者,报名无效),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运动一部(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和赛区,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报到:各队于赛前二天,仲裁、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四天到赛区报到。 十一、器材和场地: (一)用球:选用“骏马”牌或“金杯”牌手球。 (二)比赛服装: 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应和场上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实心号码(胸前的号码至少10厘米高,背后的号码至少20厘米高),并在报名单上注明服装颜色,队长必须佩戴宽度为4厘米的袖标,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服装颜色,队长袖标自备。 (三)比赛一律在标准的室内地板或塑胶场地进行,球场上空内悬挂物不得低于8米,地面的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1000个勒克斯(LUX)。 (四)身体素质比赛一律在标准的田径场馆内进行。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手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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