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名称、机构、会址 第1条 1 国际手球联合会(HIF)是一个全心全意、全力以赴达到既定目标的非营利实体。 2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承认国际手球联合会(IHF)为国际手球的唯一代表。 3 国际手球联合会的名称和标志(IHF美术化的字母和圆圈)已经合法注册登记。 第2条 1 国际手联由各个国家手球协会组成,这些国家手球协会在该国得到承认并控制该国的手球运动。 2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有资格成为国际手联的成员。 第3条 1 国际手联的会址在瑞士的巴塞尔(Basle)。 2 搬迁会址的提议,必须经国际手联全体大会投票,出席会议及有投票权的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3 国际手联应服从瑞士法律。巴塞尔(Basle)是国际手联的仲裁地。
第二节目标 第4条 1 国际手联应领导、发展和提高全世界的手球运动。 2 国际手联应确保: •所有事务都遵照国际手联章程和规定办理; •根据清楚合法的原则撰写和遵守国际规则; •执行国际手联的各种竞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仍由国际手联负责的预选赛、世界杯等)和这些比赛涉及的任务(规程、任务书和媒体、市场及赞助等专有权); •所有国际手联活动的组织; •发展新会员; •培养教练和裁判员; •培养青少年手球运动员。 3 根据第26条(1和2条),国际手联独家有权以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活动(竞赛,研讨会和训练班等),尤其是广告权和市场经营权,电视转播权和其它电子,电视和印刷品等权利。 4 国际手联应出版发行章程,规定和正式的手球竞赛规则,规定各国成员协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手联对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际手联与其它国家及国际社团,组织和机构的关系。 第5条 国际手联的活动,主要目的是发展和加强全世界运动员友谊和相互之间的理解,为维护体育存在的最重要条件---和平作出贡献。 第6条 1 国际手联无种族、信仰和政治倾向方面的歧视。 2 国际手联正式活动的组织者(竞赛,手联大会,会议,训练班,研讨会等),在得到国际手联授权以前,必须声明遵守上述规定。 3 运动队不能因为种族、信仰和政治倾向的原因抵制国际手联的正式比赛或拒绝服从裁判。违背本规定的有关运动队或协会,将受到国际手联理事会的停赛处罚。 第7条 国际手联承诺公平竞赛,禁止任何不公平竞争的企图。 国际手联特别重视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现行的国际奥委会(IOC)和ASOIF的反违禁药物规定应成为国际手联章程及规定的一部分。 有关违禁药物的规定应是规定中一个特别部分的主题,其中应包括对必要的制裁的论述。
第三节会员 第8条 1 手联大会本身可批准会员资格。 2 申请国际手联会员资格的国家协会,应在下次手联大会召开六个月之前,向国际手联提交他们的章程,合法代码,竞赛规则和能够组织国际手联比赛的证明。 3 在检查所提交的材料并与有关的大洲联合会商议后,理事会可以批准临时会员资格,待下次手联大会再确定正式会员资格。 4 申请入会的侯选者不出席投票。一旦取得资格,就同时获得在全体大会中的席位和投票权。 5 新入会的国家协会必须在获批准的30天之内,根据财务规定交纳当个财政年度会费。否则将根据章程第21条(2)和第12条(2)C条进行处理。 第9条 1 通常,国家协会应根据地理位置组成大洲联合会。国际手联和有关的大洲联合会应共同对特别事件进行裁决。 2 国际手联的会员有义务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国际手联举行的手球比赛。 第10条 1 国际手联不可正式承认除大洲手联以外的下级组织。但这些组织经大洲手联同意后,可以在大洲手联的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 2 国际手联成员协会下属的部门或俱乐部不能加入另一个国际手联成员协会,除非得到原属协会的明确同意。 第11条 1 当大洲联合会含有五个成员以上时,应得到国际手联的承认。 2 国际手联承认以下大洲联合会: 2.1亚洲手球联合会 2.2非洲手球联合会 2.3欧洲手球联合会 2.4大洋洲手球联合会 2.5泛美手球联合会 3 大洲联合会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3.l承认国际手联的章程,规定和决议。 3.2与国际手联在国际比赛和手球运动方面进行广泛合作。 3.3据国际手联的规定,及时选拔队伍和派队参加奥运会手球比赛、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 3.4举行本洲锦标赛和杯赛。 3.5举行本洲国际比赛,尤其是少年和青年比赛。 3.6培养本洲裁判员(大洲裁判员)。 3.7为国际手联吸收新的会员。 3.8根据第11条(4和5),第14条(7)和第15条(1到4),选举大洲联合会候选人参加国际手联的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 3.9为了世界手球的利益,确保选派到国际手联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代表能够经常性的、负责任的进行工作。 3.10组织专业委员会,与国际手联的有关专业委员会密切合作。 3.11利用各种机会发展本洲的手球运动(包括组织训练班,研讨会,讲习班等)。 3.12建立完成大洲手联任务所必需的所有机构。 3.13向国际手联大会提出动议。 3.14与国际手联交换建议及信息。 4 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大洲手联的选举应安排在国际手联选举之前进行。 5 手联大会批准各大洲联合会参加国际手联理事会的候选名单。理事会批准各大洲手联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侯选名单。如果手联大会或理事会不批准,有关的大洲联合会应提出新的候选人。 第12条 1 在执行委员会的提议下,国际手联理事会可以警告和(或)处罚违犯国际手联章程的会员。 警告应是书面的,并应同时通知全体会员。 最高处罚为罚款10,000瑞士法郎。 2 遇下列情况时,国际手联的会员将会丧失资格: 2.1违犯国际手联章程或手联大会决议,经手联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2.2会员不再充当相应国家协会的角色,经手联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2.3在规定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未付会费,被理事会除名。 3 会员如果要辞去国际手联会员资格,必须用挂号信通知国际手联。 国际手联接到辞呈三个月后,辞呈生效。
第四节国际手联机构 第13条 1 国际手联最高机构为手联大会。 2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国际手联的执行机构。 3 秘书处为国际手联的行政机构。 4 监督部门和国际手联的审计员应控制财政事务。 5 国际手联的仲裁庭是国际手联的最高法律权威。 第14条 1 正常的国际手联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偶数年)。每次大会应决定下次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2 国际手联的执行机构每四年进行选举,在夏季奥运会年举行的手联正常的大会上进行。 所有需要填补空缺职位的选举应在下一次国际手联正常的大会上进行。 3 国际手联主席可以召集手联特别大会。 在简单多数会员或理事会成员的书面请求下,主席应召集手联特别大会。 特别大会应在接到请求的三个月内召开。 4 每个会员将在手联大会拥有一个投票权。每个会员国可有三名代表参加大会,他们的名单应在大会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给秘书处。 会员国的代表应是该国手协的成员并受委托代表该协会。否则,参加大会的代表将被限制在观察员的地位。 一个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协会。 5 拖欠国际手联债款的会员应被撤消大会投票权。 6 召开手联大会的条件: 6.1主席应提前四个月确定召开正常的大会。 大会的日期应提前九个月公布。 秘书处应提前六周公布大会议程。 6.2主席应提前二个月确定召开特别大会。 秘书处应提前三周公布大会议程。 7 大会期间通常会进行选举,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7.2点名 7.3选举两名记录检查员 7.4决定会议顺序 7.5通过上次大会的记录 7.6主席报告 7.7财政和审计报告 7.8批准入选官员的工作活动 7.9对提交大会的涉及选举章程的动议的处理 7.10选举 7.10.1选举国际手联主席; 7.10.2选举国际手联第一副主席; 7.10.3批准大洲手联推举的国际手联副主席; 7.10.4选举秘书长; 7.10.5选举司库; 7.10.6选举组织和竞赛委员会主席(COC); 7.10.7选举规则和裁判委员会主席(PRC); 7.10.8选举教练和方法委员会主席(CCM); 7.10.9选举医学委员会主席(MC); 7.10.10选举发展和宣传委员会主席(CPP); 7.10.11批准大洲手联推举的理事会成员; 7.10.12从执行委员中选举一名理事会成员; 7.10.13选举仲裁庭主席; 7.10.14选举仲裁委员会主席; 7.10.15批准监督机构; 7.10.16选举两个国际手联的审计员和替补审计员。 7.11向大会提交的动议 7.12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的对规则和法规文件的修改 7.13批准国际手联活动计划 7.l4确定会费,通过预算 7.15颁奖事宜 7.16预定下次大会的日期和地点 7.17接纳新会员 7.l8其它 7.19闭幕式 8 手联大会不举行选举时,议程作相应调整。 9 会员、大洲手联和理事会可向大会提交动议。动议应以书面方式,用英语、德语和法语,连同基本理由,交到秘书处。 9.1对正常大会,提前五个月提交到大会; 9.2对特别大会,提前两个月提交到大会。 如果不能以三种语言提交动议,秘书处应安排必要的翻译,费用由提议者提供。 10 超过期限或在大会进行时提交的动议,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修改章程和申办国际手联活动的动议不在此限。 11 与一个大洲有关的动议应返回有关大洲联合会。大会简单多数票即可决定动议是否只涉及一个大洲。 12 关于修改竞赛规则的动议应及时提交理事会,以便列入下一次非奥运年的手联大会的议程。 13 国际手联的主席或其代表为手联大会的主席。 14 通常,投票应为公开的无记名投票。秘密的无记名投票必须以有会议代表要求作为先决条件。 简单多数通过就能作出决定。如果投票票数相等,应进行重新投票。如果一项动议不能在重新投票中取得多数票,动议将被拒绝。 15 选举要求绝对多数票。如果候选人数超过官员职位数,投票应采用秘密方式。 如果没有候选人得到绝对多数票,将在第一次选举中两个得到最多票数的候选人之间进行选举。在第二次选举中,只要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如果票数相同,则要进行重新投票。 在集体选举中,将按得到投票数多少的顺序决定入选的候选人。如果在最后位置上有两个或多个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将为这些候选人举行重新投票。 16 三分之二有投票权的代表出席即可决定对章程的修改。 17 大会正式语言是德语,英语和法语。如果报告者不能使用这些语言,他应自费安排可靠的翻译。 18 大会的决议在通过后三个月内对国际手联及其会员生效。 大会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动议生效的日期。 19 秘书长应负责大会记录。会议记录经记录检查官确认后应在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递交给理事会成员和手联成员。 若有异议应在四个周内提出。大会记录在下一次大会上通过。 第15条
1 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第一副主席 •五个大洲副主席 •秘书长 •司库 •五个专业委员会主席 •五个大洲的理事会成员 2 每个大洲联合会可以向国际手联提名一位副主席。如果大洲手联拥有至少15个成员,经手联大会批准,可增加提名-位理事会成员。 3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由理事会和成员协会同时提交提名。第一次当候选人的可以只由各自的协会提名。 这些提名应在大会开始三个月前用书面形式提交到秘书处。 进人理事会的大洲手联代表应在大会开始24小时前由各自的大洲联合会提名。 4 理事会成员 不得同时执行多项国际手联职能; 每年应能为国际手联义务工作至今二十天。 5 经大会选举新入选的成员或在任期某阶段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填补空额的成员,应立即就职。 6 退休的理事会成员应在选举后的三个月内移交所有必需文件。 7 如果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退休,理事会可以推选一位适合该工作的成员替补,直到下一次大会为止。 8 理事会职责: 8.1大会权限以外的决定或根据本章程需要传递给其他组织的决定; 8.2确保大会决议得到遵守并监督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8.3批准大洲选举出的代表及根据有关专业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批准对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8.4在预算范围内作出对重要财政事务的决定,在专业委员会的提议下对委员会的预算进行审查批准; 8.5向大会提交理事会的动议; 8.6为大会处理行政和技术上的动议并向大会作出推荐; 8.7对成员协会经过讨论提交的对竞赛规则的修改提议作出决定; 8.8批准各种规章文件(参看附件)和对规章文件进行修改的建议; 8.9接受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报告并对他们的建议作出决定; 8.10为处理特别事务成立工作小组; 8.11批准新的临时会员; 8.12受大会委托决定对国际手联活动的承办国; 8.13要求大会颁奖; 8.14在国际手联的活动中负责有关手联代表、行政和技术的事务; 8.15在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手联以外的国际运动会上代表国际手联 9 理事会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10 理事会的投票只要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如果票数相同,以主席的投票为准。 11 在休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务,主席可通过通信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 12 任何时候,主席均应应邀代表国际手联主持手联大会、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特别是,他应该代表国际手联,在法庭或财政事务中充当原告或被告。 主席缺席时,第一副主席或经他提名的其他副主席可以不经特别授权,履行主席的权力。 13 主席缺席时应由第一副主席代表他,并拥有他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如果主席在其任职期内退休,第一副主席应成为国际手联的执行主席,直到下一次选举为止。 14 在主席和第一副主席之后,副主席应对本大洲与国际手联有关的所有事务负责。 经请求,主席可以委托他们在某些任务中代表他。 15 理事会成员的任务由理事会通过的职责规定界定。 第16条 1 执行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国际手联主席 •第一副主席 •秘书长 •司库 •大会选举的一名理事会成员 2 执行委员会应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领导国际手联。 它对理事会负责, 并应提交在两次理事会期间作出的所有决定给下一次理事会批准。 3 执行委员会应负责秘书处的人事决定。 4 在执行委员会的投票中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如果出现票数相同,则以主席的投票为准。 5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在需要时召开。 第l7条 1 以下五个专业委员会是国际手联负责专门任务的常设执行机构: •组织和竞赛委员会(COC) •规则和裁判委员会(PRC) •教练和方法委员会(CCM). •医学委员会(MC) •发展和宣传委员会(CPP) 2 专业委员会应由大会选举的主席和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组成。 3 组织和竞赛委员会及规则和裁判委员会将任命七名成员。教练和方法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及发展和宣传委员会将任命五名成员。 4 如果专业委员会主席在任期内退休,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新的主席直到下一次大会召开。他拥有与前任同样的权限。 5 理事会任命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任命是根据各大洲委员会选择的代表、成员协会提议的候选人和各专业委员会主席的推荐作出的。 新的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其成员协会以书面方式同意后才能被任命。在一个专业委员会中,不能有同一成员协会的两名代表。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第15条(4)对理事会成员规定的准则同样适用。 必要时,理事会可以解职专业委员会成员。如果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被解职或退休,理事会应在有关委员会主席的推荐下,任命一名继任者。 6 组织和竞赛委员会职责如下: •组织和举办世界锦标赛 •负责组织奥运会手球比赛 •组织和举办俱乐部队的世界杯赛 •拟定奥运会手球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规程 •组织和举办洲际比赛 •拟定国际活动事务日程表 •与纪律委员会合作 • 指导和支持各个委员会或个人在大洲联合会中编撰手球运动所需的基本文件(技术设备,竞赛,通知,指南)。 7 规则和裁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拟定竞赛规则和解释,处理有关规则的提议并提交理事会批准(与教练和方法委员会一道) •举办本专业的国际手联讨论会 •选择、培训、选派和监督国际裁判员 •发放国际裁判证书 •培训和任用国际手联讲师 •公布国际手联裁判员名单 •与纪律委员会合作 •指导和支持各个委员会或个人负责的大洲联合会事务。 8 教练和方法委员会职责如下: •分析国际比赛,对未来手球运动的内容,组织和结构提出建议 •举办本专业国际手联讨论会 •编撰教材,举办教练员训练班和高级训练班 •训练和聘用国际教练员 •选拔世界联队 •培训和任用国际手联讲师 •发展学校手球运动 •处理与规则有关的建议并提交理事会批准(与规则和裁判委员会一道) •与纪律委员会合作 •指导和支持各个委员会或个人负责的大洲联合会事务。 9 医学委员会职责如下: •拟定和执行国际手联反违禁药物规定 •进行违禁药物检查 •监督性别检查,发放和检查性别证明卡(在国际手联比赛中) •介绍和交流运动医学经验,参加国际医学研讨会 •拟定出版物和培训计划,重点是预防运动损伤的内容 •作为替补代表与纪律委员会合作 •指导和支持各个委员会或个人负责的大洲联合会事务。 10 发展和宣传委员会职责如下: •生产出版宣传,教学和介绍材料 •帮助设计国际手联公共关系,特别是在观念设计方面,做媒体工作(新闻发布会和帮助国际手联活动中的新闻代表),帮助出版国际手联出版物(由专业委员会主席负责) •编辑国际手联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图片和广告目录,必要时扩大手联书库 •推广小型手球运动 •为专业人员和教师组织训练班 •培训和任用专业人员训练班的讲师 •作为替补代表与纪律委员会合作 •指导和支持各个委员会或个人负责的大洲联合会事务。 第18条 如果国际手联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在有限期间内解决一些特别的问题,它可以组织工作小组。 第19条 1 秘书处将为国际手联的常设行政机构。 2 执委会应在秘书长的建议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分配、职员酬金等安排。 3 秘书处应依照由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节财务 第20条 1 国际手联的财政年度始于一月一日,止于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正式流通货币为瑞士法郎。应按照苏黎士金融中心提供的外币兑换率。 3 司库负责拟定预算并提交理事会通过,最后交手联大会批准。 4 年度帐目和监督机构及国际手联审计员所出示的报告,应提交手联大会审议表决。 第21条 1 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会员年度会费额,两年有效。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必须缴纳会费(抵达巴塞尔的日期)。 2 对未尽义务的欠费会员,理事会有权暂时剥夺其会员权。 3 在成员协会遇到外币兑换或财政困难时,执委会有权临时性地减少或免除其会费或其它款项。但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实情。 第22条 国际手联所有财政事务细节均包含在由理事会通过的时务规则中。 第23条 国际手联的帐簿应由监督机构审计并由代表大会、在国际手联会址注册的会计机构以及国际手联审计员确认。 第24条 国际手联的财政债务仅限于其资产。成员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雇员不应负责任。 第六节正式语言、通信、声明和出版物 第25条 1 德语,英语和法语是手联大会的官方语言,并用于会议的正式记录,通信和正式声明。 当三种正式语言产生分歧时,以德文为准。 2 每个成员协会须将其负责与国际手联及其它成员协会联络的人的姓名、准确地址,呈报给秘书处。 3 理事会将决定正式的国际手联出版物。
第七节国际活动 第26条 1 国际手联有全权举行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比赛和俱乐部世界杯赛。 2 国际手联负责举办研讨会、学习班和培训班。 3 根据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大洲联合会有权举办国际大赛的预选赛。 4 根据大会决议,国际手联将国际大赛授予提出申请的成员协会。 5 如果在手联大会上没有成员国提出申请某一国际手联比赛,则将由理事会决定举办国。 6 国际手联比赛只能授予一个申请者。该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提出一份合理的包括参赛费在内的预算,此预算必须由该成员国的执委会签署确认。 •以书面方式同意国际手联规则中所规定的东道主应承担的所有费用。 •以书面方式同意履行东道主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参见正式比赛任务书和新闻媒介规则)。 申请者可以包括组织这一赛事的几个成员协会。权力和责任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第27条 1 国际手联正式比赛的开幕式和闭幕式的庆典仪式在《正式比赛任务书》中已作规定。 2 国际锦标赛上的颁奖仪式包括奏获胜队国歌,升前三名国旗。 他们将被授予奖牌(金,银,铜)。 第28条 1 在国际手球比赛中,将举行国际,协会和俱乐部的比赛。 2 国际比赛是指在两个国际手联成员协会之间展开的比赛,两队分别代表自己的国家。队员必须是该国公民。 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家队间的比赛。 在国际比赛后一个月,负责比赛组织的成员协会应以国际手联的比赛报告表向国际手联报告比赛结果,内容包括比分、裁判员和运动员姓名、观众人数等。如果报告未能及时完成,将按每月或少于每月给予100瑞士法郎的罚款。罚金总额必须立即支付。 3 成员协会间的国际比赛是指属于不同国际手联成员协会的两个队进行的比赛。只有在双方协会都同意时方可进行。 4 国际俱乐部的比赛是指属于不同国际手联成员协会的两个俱乐部间的比赛,只有在双方协会都同意时方可进行。当俱乐部的请求获准后,协会有责任通知对方。如果未经获准而擅自进行比赛,协会应予审查。 第29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已在《运动员资格规定》中列出。 当有运动员需在协会间转会时,必须符合《转会规定》的要求。 以上两项均应由手联大会在分别的规章中专门列出。
第八节竞赛规则 第30条 1 所有国际手联成员协会在手球比赛中必须遵守理事会批准的竞赛规则。 在规则和裁判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为试验新规则,成员协会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修改过的规则进行比赛。 2 一旦经理事会通过,竞赛规则的修改之处将在夏季奥运会年举行的手联大会上公布,并由秘书处通知所有成员协会。新规则应在手联大会次年的四月一日出版,在八月一日开始实施。 3 国际手联成员协会应负责尽快将新规则通知下属各方。他们有权宣布已公布的新规则在协会内部立即生效。 第九节手联代表、官员、技术代表、裁判员 第31条 1 国际手联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支持和管理比赛东道主的过程中,要向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必要的预选赛)和俱乐部队的世界杯赛,派出手联代表、官员、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2 所有财政上和组织方面所需的费用均由东道主负责。 3 任命参赛的官员及技术代表的人数应由理事会负责限定,其中包括由国际手联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技术代表的数量。 第32条 1 在执委会推荐的基础上,所有的手联代表、官员和技术代表均应得到理事会的批准。 2 作为国际手联比赛中国际手联的最高级别代理人,手联代表要负责所有正式联系,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举办国领导仲裁组。 3 相对于东道主来说,任命的官员是临场的国际手联代理人。他们将监督管理比赛和比赛的裁判工作。 4 技术代表的职责都已详列在《技术代表工作指南》内。 第33条 l 由国际手联负责举办的正式的国际手联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赛及国际比赛需要的裁判员应由国际手联的规则和裁判委员会提名。他们必须为正式的国际手联裁判员。 2 在成员协会报告的基础上,经规则和裁判委员会核实之后,由秘书处编集正式国际手联裁判员名单。 3 成员协会应在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大洲联合会提交一份可以胜任国际比赛和国际杯赛的裁判员名单。大洲联合会要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将这些名单以规定表格递交秘书处。 4 所有国际比赛的东道主都必须准时邀请裁判员,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属的成员协会
第十节国际手联仲裁机构 第34条 当出现涉及本章程、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手联机构决议的争议时,技术人员、运动员及其所属的成员协会均属于国际手联诉讼机构的专有体育司法范围。 第35条 1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SSION)和仲裁组(JURY)负责裁定国际比赛中产生的纠纷。 2 如对国际比赛上场内或场外的判决或发生的事件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抗议,同时缴纳500瑞士法郎。在第一阶段,纪律委员会有权作出裁定。 3 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三名由理事会适时为国际手联比赛任命的成员组成。三名成员有权作出裁定。 4 在纪律委员会讨论时,属于涉及争议协会的纪律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5 如果两名或以上的纪律委员会成员缺席,国际手联主席或由他指定的代理人应任命适当数量的理事会成员参加纪律委员会工作。 6 在接到纪律委员会的书面裁定通知后2小时内,可以对纪律委员会的裁定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同时交纳上诉费用1500瑞士法郎。作为处理国际比赛争议的第二级权力机构,仲裁组的裁决为终决。 7 仲裁组由出席该次比赛的国际手联代表和两名官或技术代表组成,他们既不属于纪律委员会也不是涉及纠纷协会的成员。 8 如果抗议或上诉被驳回或撤销,所缴款项将被国际手联没收。如果被接纳,其款项将退还。 9 详细的规定在国际手联《法律程序》中注明。 第36条 1 如果在国际比赛之后,在业务或在国际手联成员协会之间发生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 COMMISSION)和仲裁法庭(ARBITRATION TRIBUNAL)的司法范围。 2 仲裁委员会由一名手联大会选举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组成。每个大洲联合会都可提出一名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成员协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和理事会将对委员会中余下的位置提出候选成员名单。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国际手联或大洲联合会内担任任何其它职务。他们的拥有知识和经验必须足以胜任这项特殊的任务。 3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开展工作。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成员都不能被提名。 4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同时需向秘书处缴纳5000瑞士法郎。 5 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向仲裁法庭提出上诉的同时,需向秘书处缴纳10000瑞士法郎。 6 仲裁法庭由一名手联大会选举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组成。每个大洲联合会都可提出一名代表作为法庭成员候选人。成员协会、仲裁法庭主席和理事会应为法庭中余下的位置提出成员候选名单。 仲裁法庭成员不得在国际手联或大洲联合会中担任任何其它职务。他们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必须足以胜任这项特殊的任务。 7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法庭将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开展工作。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成员都不能被提名。 8 作为第二级权力机构,仲裁法庭作出的决定为终决。 9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庭的活动,诉讼程序的实际开支,包括人事经费及第36条第4第5款中提及的所有款项都会开具发票。 10 如果上诉或求偿要求被驳回或撤销,申请人会失去上诉费用并负责整个诉讼过程的开支。如果上诉或求偿要求被接受,国际手联会退还上诉费用并负责整个诉讼过程的开支。 11 如果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法庭的主席在任期未满时提前退休,理事会将任命一名主席,直到下届手联大会选举时为止。 如果两机构中有成员退休,理事会将在其主席推荐的基础上任命继任人。 12 详细的条款在国际手联《法律程序》中注明。 第37条 体育仲裁法庭(CAS)可以就特殊情况开庭(如滥用违禁药物,运动员的个人控告等情况)。
第十一节国际手联的解体 第38条 只有出席并有投票权的代表在手联大会以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时,才可解散国际手联。解散国际手联的提议必须事先与手联大会议程一起送交国际手联各成员协会。 第39条 国际手联一旦解体,手联大会将决定其财产用途并解决任何财政事务。其财产只能用于以非牟利为目的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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