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 当出现涉及本章程、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手联机构决议的争议时,技术人员、运动员及其所属的成员协会均属于国际手联诉讼机构的专有体育司法范围。 第35条 1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SSION)和仲裁组(JURY)负责裁定国际比赛中产生的纠纷。 2 如对国际比赛上场内或场外的判决或发生的事件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抗议,同时缴纳500瑞士法郎。在第一阶段,纪律委员会有权作出裁定。 3 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三名由理事会适时为国际手联比赛任命的成员组成。三名成员有权作出裁定。 4 在纪律委员会讨论时,属于涉及争议协会的纪律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5 如果两名或以上的纪律委员会成员缺席,国际手联主席或由他指定的代理人应任命适当数量的理事会成员参加纪律委员会工作。 6 在接到纪律委员会的书面裁定通知后2小时内,可以对纪律委员会的裁定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同时交纳上诉费用1500瑞士法郎。作为处理国际比赛争议的第二级权力机构,仲裁组的裁决为终决。 7 仲裁组由出席该次比赛的国际手联代表和两名官或技术代表组成,他们既不属于纪律委员会也不是涉及纠纷协会的成员。 8 如果抗议或上诉被驳回或撤销,所缴款项将被国际手联没收。如果被接纳,其款项将退还。 9 详细的规定在国际手联《法律程序》中注明。 第36条 1 如果在国际比赛之后,在业务或在国际手联成员协会之间发生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 COMMISSION)和仲裁法庭(ARBITRATION TRIBUNAL)的司法范围。 2 仲裁委员会由一名手联大会选举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组成。每个大洲联合会都可提出一名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成员协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和理事会将对委员会中余下的位置提出候选成员名单。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国际手联或大洲联合会内担任任何其它职务。他们的拥有知识和经验必须足以胜任这项特殊的任务。 3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开展工作。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成员都不能被提名。 4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同时需向秘书处缴纳5000瑞士法郎。 5 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向仲裁法庭提出上诉的同时,需向秘书处缴纳10000瑞士法郎。 6 仲裁法庭由一名手联大会选举的主席和十名由理事会任命的成员组成。每个大洲联合会都可提出一名代表作为法庭成员候选人。成员协会、仲裁法庭主席和理事会应为法庭中余下的位置提出成员候选名单。 仲裁法庭成员不得在国际手联或大洲联合会中担任任何其它职务。他们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必须足以胜任这项特殊的任务。 7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法庭将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开展工作。任何与当事人有关的成员都不能被提名。 8 作为第二级权力机构,仲裁法庭作出的决定为终决。 9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庭的活动,诉讼程序的实际开支,包括人事经费及第36条第4第5款中提及的所有款项都会开具发票。 10 如果上诉或求偿要求被驳回或撤销,申请人会失去上诉费用并负责整个诉讼过程的开支。如果上诉或求偿要求被接受,国际手联会退还上诉费用并负责整个诉讼过程的开支。 11 如果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法庭的主席在任期未满时提前退休,理事会将任命一名主席,直到下届手联大会选举时为止。 如果两机构中有成员退休,理事会将在其主席推荐的基础上任命继任人。 12 详细的条款在国际手联《法律程序》中注明。 第37条 体育仲裁法庭(CAS)可以就特殊情况开庭(如滥用违禁药物,运动员的个人控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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