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1 所有国际手联成员协会在手球比赛中必须遵守理事会批准的竞赛规则。 在规则和裁判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为试验新规则,成员协会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修改过的规则进行比赛。 2 一旦经理事会通过,竞赛规则的修改之处将在夏季奥运会年举行的手联大会上公布,并由秘书处通知所有成员协会。新规则应在手联大会次年的四月一日出版,在八月一日开始实施。 3 国际手联成员协会应负责尽快将新规则通知下属各方。他们有权宣布已公布的新规则在协会内部立即生效。 第九节手联代表、官员、技术代表、裁判员 第31条 1 国际手联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支持和管理比赛东道主的过程中,要向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必要的预选赛)和俱乐部队的世界杯赛,派出手联代表、官员、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2 所有财政上和组织方面所需的费用均由东道主负责。 3 任命参赛的官员及技术代表的人数应由理事会负责限定,其中包括由国际手联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技术代表的数量。 第32条 1 在执委会推荐的基础上,所有的手联代表、官员和技术代表均应得到理事会的批准。 2 作为国际手联比赛中国际手联的最高级别代理人,手联代表要负责所有正式联系,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举办国领导仲裁组。 3 相对于东道主来说,任命的官员是临场的国际手联代理人。他们将监督管理比赛和比赛的裁判工作。 4 技术代表的职责都已详列在《技术代表工作指南》内。 第33条 l 由国际手联负责举办的正式的国际手联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赛及国际比赛需要的裁判员应由国际手联的规则和裁判委员会提名。他们必须为正式的国际手联裁判员。 2 在成员协会报告的基础上,经规则和裁判委员会核实之后,由秘书处编集正式国际手联裁判员名单。 3 成员协会应在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大洲联合会提交一份可以胜任国际比赛和国际杯赛的裁判员名单。大洲联合会要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将这些名单以规定表格递交秘书处。 4 所有国际比赛的东道主都必须准时邀请裁判员,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属的成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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