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所有手球运动员都必须遵守国际手球联合会的资格规定。
成员协会应在不与国际手球联合会单程相冲突的情况下,制定运动员资格规定。
2.运动员的身份
国际手球联合会属下的国家协会的运动员包括:
1)非签约运动员,或
2)签约运动员,包括职业运动员。
3.非签约运动员
3.1那些未与俱乐部或协会签署书面合约的运动员以及所得补偿未超过基本参赛费用的运动员,称为非签约运动员。
3.2基本参赛费用包括:路费、食宿费、运动服装费保险费以及训练费用。任何运动员接受基本参赛费用不影响其运动员身份。
4.签约运动员
4.1得到超过第3款中提及的基本参赛费用补偿的运动员,必须与所在俱乐部或协会签署书面合约。这样的运动员称为签约运动员。
4.2每年的9月1日前,国家级协会应拟定一份属下所有签约运动员的注册名单。
4.3国家级协会应向国际手球联合会及相应大洲联合会提交一份所有签约运动员注册名单的复印件。
4.4然后应该办理国际手球联合会及相应大洲联合会的注册手续。在国际手球联合会及相应的大洲联合会收到注册登记后60天,运动员的新身份正式生效。
4.5各国协会的签约运动员,必须持有与俱乐部或各自协会签署的书面合约。
4.6合约应列出签约的双方,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4.7为防止争议,应向国际手球联合会或相应的大洲联合会呈交一份合约复印件。
4.8只要不违背本运动员资格规定,国家级协会可以在运动员合约中添加自己制定的条款。
5职业运动员
5.1职业运动员是指那些将打手球作为生活来源的运动员。
5.2此外,条款4也适用于职业运动员。
6参赛资格
6.1只有具备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才能参加所属国家协会的比赛。
6.2出现以下情况时,国家级协会应确认运动员的资格:
1)如果一个国家级协会属下的成员俱乐部已经对有争议的运动员给予非限制性的资格授权;
2)发生转会时,如果运动员持有国际手球联合会的转会证明(参见协会间的转会规定);
3)如果运动员拥有避难或庇护身份,并在有关协会的国家取得有效的居留权;
4)如果在过去的24个月里,该运动员未在任何一个国家级协会取得参赛资格。
7国家队运动员
国家队运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所在国的公民;
2)自他们首次代表其国家队参赛起,在过去的两年内,他们未曾代表过任何其他国家队参赛;
3)他们在所代表的国家内已经获得参赛资格不得少于12个月。
8 参加奥运会
参赛奥运会必须遵守国际手球联合会和国际筹委会的资格规定。
8.1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1)尊重公平竞赛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
2)不允许使用或利用列入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手球联合会章程的非法物品和用具;
3)仔细阅读国际奥委会医学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并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符。
8.2在奥运会期间,不允许参赛的运动员利用他们个人或其名字、可视替代物或表演作广告。
8.3运动员注册或参加奥运会不得涉及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9 禁赛
由国际手球联合会或大洲手球联合会提出的禁赛处罚也适用于禁赛期间成员协会之间的比赛。 |